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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3)资产增长率绝对值≥100%,净资产率≤20%,或客户资金余额与净资产比率达到3,且无正当原因的,计9-10分;

  备注:客户资金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的资金,包括代收保费、保险赔款(保险金)等。

  (十一)分支机构状况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过快或者管控不严的风险。

  2.评价内容:

  (1)增设分支机构的速度是否正常;

  (2)对分支机构是否有完整管理权。

  3.计分方法:

  (1)评估期内设立分支机构超过5家的,每增加1家计2分;

  (2)分支机构中采取加盟制、挂靠制或者承包制的,每家计10分。

  (十二)业务异动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发展波动过大所掩藏的风险。

  2.评价内容:

  (1)保费收入变化率=(本期保费收入-上期保费收入)÷上期保费收入×100%(本评估参数不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

  (2)业务收入变化率=(本期业务收入-上期业务收入)÷上期业务收入×100%;

  (3)利润变化率=(本期利润-上期利润)÷上期利润×100%;

  (4)持续盈利能力。

  3.计分方法:

  (1)50%<保费收入变化率绝对值≤100%,50%<业务收入变化率绝对值≤100%,50%<利润变化率绝对值≤100%,且无正当原因的,计3-5分;

  (2)100%<保费收入变化率绝对值≤150%,100%<业务收入变化率绝对值≤150%,100%<利润变化率绝对值≤150%,且无正当原因的,计6-8分;

  (3)保费收入变化率绝对值超过150%,业务收入变化率绝对值超过150%,利润变化率绝对值超过150%,且无正当原因,或连续亏损3年的,计9-12分。

  备注:保费收入是指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保费收入和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保费收入;代理机构的业务收入为代理手续费收入;经纪机构的业务收入为经纪佣金和风险管理咨询费;公估机构的业务收入为公估手续费和咨询费。

  (十三)高管人员稳定性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稳定性。

  2.评价内容:

  高管人员频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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