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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高管与从业人员违反保险监管法规的行为。

  3.计分方法:

  (1)高管与从业人员有经济犯罪记录的,每人次4分;

  (2)涉嫌违反保险监管法规的,每次5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6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警告,或者被责令予以撤换的,每次8分;

  (5)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10分;

  (6)因上述违规行为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被行业禁入的,每次12分。

  (九)其他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遵守其他保险监管要求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监管管理要求的情况。

  2.评价内容: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其他保险监管要求的行为;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监管管理要求的行为。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2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4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警告的,每次5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或者单独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每次7分;

  (5)因上述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分支机构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每次10分。

  备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与其他处罚措施并处时不计入违规情况。

  二、稳健性指标

  (十)资产状况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资产和净资产规模的非正常变化、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2.评价内容:

  (1)资产增长率=(年末资产-年初资产)÷年初资产×100%;

  (2)净资产率=(资产-负债)÷资产×100%;

  (3)客户资产余额与净资产比率=客户账户资产年末余额÷年末净资产。

  3.积分方法

  (1)30%≤资产增长率绝对值<50%,40%<净资产率≤50%,或客户资金余额与净资产比率达到1,且无正当原因的,计3-5分;

  (2)50%≤资产增长率绝对值<100%,20%<净资产率≤40%,或客户资金余额与净资产比率达到2,且无正当原因的,计6-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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