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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增加外部审计次数,重点关注其保证金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情况,督促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三)限制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强化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河南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河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综合风险评价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河南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摸底表》。

  河南保监局原则上每年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分类评估,并向各机构通报其自身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和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的结果仅在中国保监会系统使用。

  第十三条 附表构成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根据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河南保监局适时调整监管指标体系和分类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评估指标

  一、合规性指标

  (一)业务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合规情况。

  2.评价内容:

  (1)存在以下情形: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以保险代理、经纪、公估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泄露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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