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9〕16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122号),结合河南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和专业中介机构于2009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评价和摸底表格。以后每年的报送时间,按照《河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联系人:姚佩旭 联系电话:0371-6338068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河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122号),结合河南实际,规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办法。
第三条 分类监管对象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为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3个分类监管评价类别。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20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