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承运人责任险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9〕20号)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各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明显改善,应收保费显著下降,有效降低了经营风险。为进一步加强应收保费管理,促进承运人责任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决定对承运人责任险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各公司应当在2009年5月15日之前完成系统改造。5月18日起,我局将对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验收。5月25日零时起,全省承运人责任险统一实现“见费出单”。
承运人责任险系统改造要实现见费出单、自我校验、信息打印、统计查询、自动控制等5项功能。具体改造要求和验收标准参照《
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59号)执行。各公司在系统改造完毕3日内,向我局报送验收申请。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督导有力、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从系统改造、制度健全、人员培训等方面入手,积极准备、认真部署,确保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投保人对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内部管理。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系统改造,确保如期实施;在系统切换前严禁突击承保,确保平稳过渡;在见费出单正式实施后,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确保规范经营。
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确保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工作的顺利实施。在系统改造完成之前,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对于在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实施前突击出单的公司,责令退保并追究省公司的管理责任;对于系统改造不符合见费出单要求的公司,停止其承运人责任险业务。
各公司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