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9〕1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组织制定的《2009年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规定,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已经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按照协议供货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以及不实行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批准的程序采购。
四、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局)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