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改建、扩建、拆除;
2. 绿化工程。
(三) 服务类
1. 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
2. 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3. 信息系统开发及维护;
4. 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
5. 物业管理;
6. 租赁;
7. 印刷;
8. 其它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项目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 3 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 3 万元但批量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县级:单项金额在 1 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 1 万元但批量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类项目
市本级 10 万元以上的;
县级 5 万元以上的。
(三)服务类项目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 2 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 2 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县级单项金额在 1 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 1 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 2 万元以上的。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以单位一年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含货物、工程、服务两个以上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也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三、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
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 50 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项目;
(二) 50 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