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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市直各执收单位不得超出上述优惠支持幅度擅自减免各项收费,不得拒不执行本文件规定的优惠减免规定,否则,授权市政府服务中心按本文件的规定直接核收。

  第五条 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同建设项目涉及的具体收费项目减免规定如优于上述优惠政策,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应收费项目,本文件有优惠(少收)规定,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中优惠政策交叉的,适应其中最优惠的一条。

  第六条 房屋建筑各项收费项目按物价文件规定以造价(综合造价)计收的,一律换算成按面积计收。构筑物、道路、桥梁等不能换算成面积的,仍按造价计算。

  第七条 上述各项优惠减免规定不适用于上缴省里的收费和土地出让金、工本费、房地产开发监控资本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费、乙方应当缴纳的各项收费和基金。

  第八条 上述各项按比例优惠减免规定均按该项收费应收标准的低限计算。

  第九条 各项收费执收办法:

  1 、市区内包括商品房开发、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包括建筑面积 30 0 ㎡ 以上或建设层数在两层以上的私人建房)、危(旧)房改建、办公用房、生产性(经营性)用房、城市基础设施等所有投资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出让、报建、产权登记等涉及的收费均应执行本文件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所有相关政府基金、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相关联的服务性收费应当授权窗口直接执收。

  2 、规范收费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建副市长、协管副秘书长、监察局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和有关执收部门组成。

  3 、各类投资项目所涉各类收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市政府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办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各窗口分阶段实行收费一单制,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制定。

  4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资本金监控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一次性缴纳报建总收费 200 万元以上、确有资金周转困难的,可以由金融机构出具信用担保,项目业主与建设局签订缓交协议,办理公证手续。逾期不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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