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园教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园教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交通、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配合政府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1. 完善和落实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参照普通中小学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将幼儿教育管理纳入基础教育管理序列。社会力量办学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管理机构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联合审批管理,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和指导。
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贫困山区的幼儿教育事业。为加快发展幼儿教育,各级财政应安排幼教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幼儿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幼儿教育资金,负责中心幼儿园建设;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
3. 建立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督导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幼儿教育质量等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重要内容,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各级领导任期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