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幼师队伍素质,至 2012年,全市所有不具备幼儿教育资格证的在岗幼儿园教师必须分期分批到有培养、培训资质的培训院校脱产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清退。
3. 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采取合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在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表彰优秀教师等方面应将幼儿教师纳入基础教育系列,确保幼儿教师占有一定比例。幼儿园的举办单位应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4. 充分利用省、市示范幼儿园的各种优势资源,组织开展幼儿师资培训、幼儿教育研究、行业管理等活动,推动幼教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部门配合,共同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要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积极开展幼儿园园长和教职员工培训,全面实施考核和资格认定制度,并将民办幼儿园的师资培训、职称评定纳入统一管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幼教专干和幼儿教育研究人员,加强幼儿教育管理和科研指导力度。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负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幼儿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专项经费支持幼儿教育的发展。有条件的可安排适当资金,用于示范幼儿园的建设。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 0- 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监督和指导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
建设、规划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方案要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接受教育部门审核监督。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幼儿园改扩建、新建,按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