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以促进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的改善、办园质量的提升。加快发展农村学前三年教育事业,大力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应规划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制定三年推进计划,确保 2012年每个乡镇办一所中心幼儿园。同时,各县(市、区)要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资产优先发展幼儿教育。
2.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学的正确方向,其在园幼儿应纳入学前教育统计范畴。
(二)规范幼儿教育管理,确保我市幼儿教育健康发展。
1. 根据各地幼儿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通过规范发展,扶植一批办园条件好、保教质量高的幼儿园做大做强。
2. 加强对幼儿教育办园机构的注册审批和监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教育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幼儿园。
3. 加强幼儿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管理。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要能满足幼儿学习、游戏、生活的要求,符合安全标准。幼儿食堂要达到餐饮食品卫生要求并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要保证为幼儿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膳食和饮用水。认真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杜绝重大疾病的流行。保教人员实行定期体检,持证上岗。幼儿接送车和驾驶员的资质要定期接受交警部门的检查。幼儿接送车要具备并取得校车准运资格。
4. 规范幼儿园的收费行为。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和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5. 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不得附设学前班和幼儿园,不得把入学前班与其小学入学挂钩。
(三)端正教育思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 认真贯彻《
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湖南省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幼儿教育法规文件,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幼儿教育应以人为本,尊重儿童的人格,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关注其个体差异,遵循幼儿教育规律,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