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邵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产权监理处负责房产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公安、工商、土地、物价、税务、财政、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房屋租赁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 (市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依照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格式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格式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七条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座落、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及物业管理的约定;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当事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应持有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需延续租赁关系的,应在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内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在合同终止前十日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