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现将重新修订后的《
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发[2000]2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市区国家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由市房产局另行规定。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不同形式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利用其建筑物、构筑物设立的柜台、摊位和自有房屋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仓储、办公、生活消费等活动,并且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视同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租赁受法律保护。
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到房屋所在地市、县 (市 )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