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部、省属驻邵企事业单位:
《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理顺产权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关系,保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