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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二十)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等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在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或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确认为无证无照经营的,不得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清理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负总责,切实加大组织力度,每年要组织一次以上的专项行动,并认真协调解决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形成全方位的监管模式,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没有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一是各级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大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三是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协同执法,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为已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继续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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