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合执法制度。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突发或其他紧急执法行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联合执法。对于一些重大执法活动或者各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由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确保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各成员单位要服从联合执法安排,主动配合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切实做到行政执法一盘清,提高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促进监管到位。
(四)信息通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抄送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五)督查考核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单位清理整治无证无照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本辖区、本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大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力度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