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主将符合补贴范围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2.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详细如实记录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局备案。
3. 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在本市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4.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即日起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黄标车”以旧换新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1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原件;
( 2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 3 )《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 )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5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6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7 )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 8 )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第 20 号公告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 1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当地联合服务窗口领取);
( 2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 3 )《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 )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5 )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卡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 6 )车主委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代办补贴资金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证明;
( 7 )报废农村客运车辆需提交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 8 )报废城市公交车辆需提交更新车辆发票。
5.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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