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使用不到 12 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
3. 使用不到 12 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 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同时符合上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条件的,只能选择申请一次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
已按财政部、商务部 2009 年第 20 号公告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以及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且新车已享受 1.6 升 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
(三)补贴标准
1. 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 1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6000 元;
( 2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5000 元;
( 3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量补贴人民币 4000 元;
( 4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5000 元。
2. 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 1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6000 元;
( 2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5000 元;
( 3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4000 元;
( 4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5000 元 ;
( 5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4000 元;
( 6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3000 元;
( 7 )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 6000 元。
(四)承担企业
我市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为依法设立的 3 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即邵阳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县畅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武冈市友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以后新增企业另行公布;承担汽车以旧换新汽车品牌销售工作的企业为已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汽车品牌经销商。
(五)补贴资金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央财政规定的补贴标准支付。
二、工作流程
(一)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办理老旧汽车、“黄标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