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邵阳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9 〕 44 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 <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 的通知》 ( 财建〔 2009 〕 333 号 ) 和《湖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 2009 〕 60 号)精神,切实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本方案所指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有关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一)实施时间
1. 汽车以旧换新交售换购实施时间: 2009 年 6 月 1 日 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 。
2.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时间: 2009 年 8 月 10 日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
3.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 2009 年第 20 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发放按以旧换新有关规定执行时间: 2009 年 8 月 10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二)补贴范围
在 2009 年 6 月 1 日 - 2010 年5 月31 日 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我市合法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 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 使用不到 8 年的老旧微型再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