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在编制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础上,要认真做好计划落实工作,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廉租住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将廉租住房建设与旧城改造、棚户区建设相结合,与拆迁安置房建设相结合,与出让地块商品房开发相结合,有效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应。政府挂牌出让土地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配建2%的廉租住房;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时,在安置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集中建设廉租小区。同时,积极推进政府与企业共建廉租住房,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参与廉租住房建设,解决企业困难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最多不得超过50平方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其建设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配建的廉租住房应独立成栋(单元)以便管理。在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用地规划、土地划拨和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
四、改进项目管理,疏通廉租住房建设的便捷通道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要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实行集中办公、限时办结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精减审批程序,原则上一个月内办结全部审批手续,保证具备开工条件。对已开工项目,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必须及时跟踪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廉租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廉租住房建设的,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承担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开发企业,对廉租住房项目实行保本经营,按照工程价款结算进度缴纳企业营业税。
五、落实政策措施,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长效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政府各项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一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将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要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投入;四要努力用好中央信贷支持政策,加大融资力度,加强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情况,尤其是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土地出让收益投入情况,各级政府要作为刚性指标,纳入民生工程管理内容;财政部门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年度预算执行报告时,也要将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单独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