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
(宿政发〔20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以廉租住房建设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民生工程。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央提出,用3年时间,大规模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相继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支持政策,这是当前形势下刺激消费、应对危机,推动发展的重要政策举措。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这既是省委、省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全面落实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重要决策的一项实际工作。我市各级政府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抓住政策机遇,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各县区要立足实际,以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认真编制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市现有1.5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其中新建廉租住房8756套,约41万平方米。2009年争取对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7830户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扩大保障范围,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和住房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结合客观环境的变化适时、适当予以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城市低保家庭,可以免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三、加大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