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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情况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情况的通知
(粤经贸发电〔2009〕4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关于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行民营经济工作考核的通知》(粤经贸中小局〔2008〕47号)的规定,省经贸委、人事厅将联合对各地级人民政府2008年度民营经济工作实行考核。开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对于贯彻落实全省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帮助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我省“三促进一保持”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积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根据《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和《2008年度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规定,撰写材料,填好表格,组织好自评工作,并按照要求在3月15日前将材料和表格报我委(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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