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或省资产经营公司上报文和资金计划汇总表(详见附件),资金计划汇总表须加盖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资产经营公司公章。
2.各企业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划账有效证明;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三)审批。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及省资产经营公司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扶持项目及资金数额,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六、实施程序及进度
(一)3月中下旬,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确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下发通知,发布金融机构招标公告,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省资产经营公司筛选本地区、本系统扶持企业。
(二)3月下旬至4月上旬,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省资产经营公司分别初步确定本地区、本系统扶持企业,并向合作金融机构衔接推荐。
(三)4月中旬开始,合作金融机构与选定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各地级以上市、县(市)、省资产经营公司分别将本地区、本系统贷款贴息资金计划汇总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四)6月份,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七、管理监督
(一)政银企合作中银企双方的产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媒体按规定对政银企合作活动进行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政银企合作活动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二)对政银企合作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或者省监察厅按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在政银企合作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的单位或有关人员,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取消其参与资格,3年内不得再参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