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给予支持:
1.省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产业依托企业、省最具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500强;
2.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
3.产业转移园区内的中小企业。
(二)扶持企业的产生
全省计划推荐优选企业1000户,推荐备选企业1000户。具体如下:
优选企业(1000户):珠三角地区每个县(市、区)推荐优选企业10户,合计约400户;东西北地区每个县(市、区)推荐优选企业6户,合计约450户;东莞、中山两市各推荐优选企业20户,合计40户;每个地级以上市推荐市直优选企业(不含区)5户,合计100户;省级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合计10户。
备选企业户数分配情况同上。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对照可支持的中小企业条件,严格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的原则,对本区域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进行初步筛选,产生优选企业及备选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备案,县(市)中小企业名单上报省备案时,须同时报各地级以上市备案。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与中标金融机构当地分支机构衔接,向金融机构同时推荐优选企业及备选企业,并由金融机构根据信贷条件进行审批确定。
省级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由省资产经营公司筛选推荐。
入选优选企业但未通过金融机构审核的,扶持企业的剩余名额在备选企业中择优替补。
列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和省资产经营公司扶持对象,并于2009年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支持。
五、资金的申请、审核与下达
(一)申报程序。
1.地方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当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2.省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资金计划由省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二)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