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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2009年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4.金融组织机构完善,有相应的信贷服务网点。

  5.愿意按不高于同期国家基准利率为被选定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具有优先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格。

  6.与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签订中小企业融资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具有优先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格。

  7.已贯彻银监部门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措施,对中小企业贷款实施“三单”管理(单列规模、单独考核,单列客户名单、单独管理、单独统计,单独定价、合理浮动)的金融机构,具有优先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格。

  (二)合作金融机构的产生。

  选择若干家金融机构作为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对象,合作金融机构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是合作金融机构招投标的招标人,由国有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招投标:

  1.招标人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2.自愿参加招投标的金融机构按招标公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3.投标期限满后,招标人公开进行招标的开标仪式。

  4.招标评标采用书面评标和现场答辩两种方式同时进行。招标人按规定成立评标小组,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推荐中标候选人。

  5.评标小组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评标。评标小组根据书面评标结果,推荐入围候选人报送招标人。

  6.入围候选人进行现场答辩,评标小组根据设定的投标条件对投标主体进行合作资格审核,对具备合作资格的投标主体,由招标人确定为中标单位。

  7.中标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作协议。

  (三)未中标的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在全省入选扶持的企业中(包括优选和备选),如已与其中200家以上的企业在2008年存在融资贷款合作关系,则自动入选合作金融机构。

  四、扶持企业的产生

  (一)扶持企业的条件。

  1.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3.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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