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来源。
在2009年省财政一次性新增10亿元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6亿元作为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搭建融资合作平台。力争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拉动中小企业融资贷款100-200亿元。
(二)合作方式。
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若干家金融机构作为贷款融资合作方。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资产经营公司根据省下达的支持企业控制数,选择1000户以上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强的中小企业作为扶持对象。被选定的金融机构依据金融管理规定自行审定扶持企业,为被选定扶持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贷款融资方式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或其他贷款。省财政对选定2009年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三)贴息补助方式。
1.对一年(含)以内短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当年一次性补助到企业。贴息补助额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60%贴息给予补贴。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2000万元贷款额计算。
2.对2年(含)以内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每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贴息给予补贴。贷款额度在15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度在1500万元以上的,按1500万元贷款额计算。
3.对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第一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剩余年份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贷款额度在12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度在1200万元以上的,按1200万元贷款额计算。
三、合作金融机构的产生方式
(一)合作金融机构的基本条件包括:
1.符合国家金融和信贷政策,在金融监管部门没有不良信贷记录。
2.能依法依规提供优质服务,服务理念先进,具有较高贷款审批效率及结算效率。
3.有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机构、信贷产品和人员,有具体可行的中小企业贷款计划、工作方案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