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2009年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各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省资产经营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加强政银企合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规范政银企合作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联合制定了《2009年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2009年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加强政银企合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可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
(二)竞争性支持原则。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联合省财政部门采取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择优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
(三)政银企联动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省财政对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贴息补助。
(四)注重诚信、防范风险原则。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合作金融机构要完善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信贷各环节中各种风险的研判、监测、防范和处置,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五)绩效导向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和省资产经营公司必须落实绩效管理责任,设立明确的绩效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二、合作内容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