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公司积压赔案集中清理活动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9〕43号)
各省级财产保险分公司: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理赔服务水平,树立良好行业形象,我局决定开展产险公司积压赔案集中清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公司要把本次积压赔案集中清理活动作为加强和改善理赔服务的重要契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清理2009年5月31日之前所有已发生未赔付的案件,逐一查明具体原因,着力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二是进一步改进理赔服务,结合清理排查工作,认真整改理赔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着力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三是严格按照《
保险法》的要求,推行理赔服务的标准化流程和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理赔时效、质量、回访等方面的内控管理,着力建立理赔服务不断优化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标准
各公司要依据《
保险法》,认真开展积压案件清理工作。
(一)对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二)对资料齐全的,各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各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各公司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予以赔付。
(三)各公司在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各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各公司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工作安排
(一)清理排查阶段。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公司要对2009年5月31日前已发生未赔付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明原因,逐一登记,建立积压赔案明细台帐。
(二)集中整改阶段。2009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各公司要对排查出的积压赔案,对照整改标准逐一进行整改。一是对于普通案件,要主动与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沟通,一次性告知索赔所需全部资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赔付到位。二是对于因客观原因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案件,要明确方案、专人负责、跟踪解决,力争在9月30日之前限期处理完毕。逾期仍不能确定赔偿金额的,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三是对于不能与被保险人、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的案件,要认真做好解释与沟通工作,明确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6日至12月31日,各公司要在前期积压赔案清查整改的基础上,梳理真问题、分析真原因、拿出真办法,切实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同时,我局将根据各公司清理整改情况,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公司进行抽查。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无正当理由在10月1日后仍存在积压赔案的公司,将依据《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积压赔案集中清理活动,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加强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公司要充分认识此次集中清理活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强化领导,下真功夫,花大力气,确保集中清理活动达到预期目标。
(二)明确责任,确保落实。各家公司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到案案有人负责,件件都有处理结果。要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对于集中清理案件做到核价准确、资料齐全、客户满意,确保清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及时总结,常抓不懈。各公司应以此次活动为契机,严格落实《
保险法》的相关要求,建立理赔工作长效机制,认真抓好理赔服务,严禁形成新的积压赔案,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各公司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于10月15日之前向我局上报积压赔案清查处理报告和积压赔案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12月31日之前上报理赔工作整改报告。
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保险公司积压赔案清查汇总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单位:件、元
案件积压原因
| 清查情况
| 整改情况
|
交强险
| 商业车险
| 非车险
| 最终赔付
| 预先赔付
|
案件数量
| 估损金额
| 案件数量
| 估损金额
| 案件数量
| 估损金额
| 金额
| 案件数量
| 金额
| 案件数量
|
保险责任未做核定
|
|
|
|
|
|
|
|
|
|
|
手续不全
|
|
|
|
|
|
|
|
|
|
|
拖延赔付
|
|
|
|
|
|
|
|
|
|
|
拒绝赔付
|
|
|
|
|
|
|
|
|
|
|
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
|
|
|
|
|
|
|
|
|
|
|
涉及诉讼
|
|
|
|
|
|
|
|
|
|
|
涉及人伤
|
|
|
|
|
|
|
|
|
|
|
涉及仲裁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