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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规定》的通知

  (三)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五)项目经理在组织应对本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二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二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二年内招投标加0.5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5分,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
  项目经理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本市项目经理须按规定接受全脱产专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属外地入青项目经理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向社会通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项目经理资格审批部门同时建议项目经理资格审批部门按规定撤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提供扣分文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提供扣分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违规扣分与对项目经理违规行为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在进入本市承揽市政工程前各项加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

  附件3:
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动态评价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工作管理,科学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市政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动态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市政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政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自评制度。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每季度自评一次,并将自评情况报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备查。
  第五条 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评是指企业按照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
  第六条 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行全年跟踪监管、动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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