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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条 项目经理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一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项目经理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项目经理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施工企业名称与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名称必须相符。
  第十三条 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专人代理项目经理职责。
  第十四条 外地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进入本市执业的,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经理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复查、评优联动。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报名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企业项目经理一年内二次不参加开标会的,由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在投标资格预审和综合评标“企业市场行为”分值栏中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员对所监督工程现场项目经理应认真核对其在岗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在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除按照本办法考核扣分外,并对该项目经理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若一个工程项目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累计二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考核扣40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并建议项目经理资格审批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暂停一年至两年执业资格等处理:
  (一)同时挂靠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投标、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出卖、出借项目注册建造师证书,或超越注册建造师资质承接施工任务的;
  (三)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
  (四)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六)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八)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九)属外地入青市政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或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
  (十)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1分:
  (一)未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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