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海河坝、涵洞、地下通道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及中央驻青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进行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市政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审查进场工人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工人进行教育;
(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一)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定,保证文明安全施工;
(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十五)负责市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十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经理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