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三)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提出监理意见的,或监理意见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四)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安全事故的;
(五)对不合格建材等把关不严,应用到工程上的;
(六)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
(七)未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检查方式监理的;
(八)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专业、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
(九)现场监理人员未按中标标书全部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现场监理机构中返聘人员数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十二)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十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每次投标时扣0.2分:
(一)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未取得《执业手册》即上岗的;
(二)现场监理人员执业不规范,监理日志记录不翔实,工程资料不齐全,归档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监理行业统一表格的;
(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未及时审查或审查不认真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六)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七)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
(八)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
(九)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十)现场未留置加盖单位公章的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复印件,未留置监理人员缴纳劳动保险清单及退休返聘的未出示退休证的;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二)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所持《执业手册》等从业资格证件非本单位的;
(十四)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
(十五)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安全事故的;
(十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加减分项目随时进行记录,每年累计一次,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出5分,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加0.3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总监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资质升级时优先考虑。
项目总监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须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本地项目总监须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外地入青项目总监,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向社会通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项目总监资格审批部门,同时建议项目总监资格审批部门按规定撤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实施考核扣分时,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未履行职责的,扣减相应分数。
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实施考核扣分时,应提供扣分文书。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提供扣分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违规扣分与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在进入本市监理市政工程前各项加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