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劳动保险的;
(二)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三)总监、总监代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四)未执行监理业务或监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未发现的,或发现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的,或施工企业不整改未及时报告的,或被主管部门停工的;
(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现象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八)所配备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
(九)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安全事故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3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
(一)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
(二)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的;
(三)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低于60%,或专业不配套的;
(四)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
(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分:
(一)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监理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
(三)监理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四)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五)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
(六)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的;
(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八)现场未留置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的,未留置监理人员劳动保险清单的,或退休返聘人员未出示退休证的;
(九)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监理业务月报表,分支机构监理业务、人员组成情况季报表、项目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季报表的。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
(十二)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与中标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三)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
(十四)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加减分项目随时进行记录,每年末累计一次,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出5分,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加0.3分。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考试。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考试;公开招投标时建议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
60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建议资质审批部门按规定给予暂停半年至两年承接监理业务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第四章 项目总监考核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须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并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或报告;
(三)审查施工总、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分包合同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