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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规定》的通知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监理企业考核

  第九条 监理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7分、5分、3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市级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或同级相关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6分、4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省、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国家、省、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4分、3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三)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本市企业在外埠市场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1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2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每次减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串通作弊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
  (三)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
  (六)存在挂靠或出卖资质行为的;
  (七)同体监理的;
  (八)外地入青监理企业无固定办公场所,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二)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
  (三)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或压低监理取费标准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元的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的;
  (三)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四)被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
  (六)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项目监理机构无相应考核管理制度,缺乏监督管理措施,对监理机构周检、月检、季检不到位,无定期巡检巡视纪录资料的;
  (七)企业未按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配备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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