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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规定》的通知
(青建发[2009]101号)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规范市政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科学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1.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
  2.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
  3.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规定

  二○○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1:
青岛市市政工程
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市政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市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监理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进行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及项目总监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安全报监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安全监理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包括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持证上岗情况。
  (五)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
  (六)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等。
  (七)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中标项目总监及人员不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市政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七条 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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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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