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险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二)从事相互代理保险产品销售的保险机构,应由省分公司统一向河南保监局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具体申办事宜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受托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应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列明“代理财险”、“代理寿险”、“代理健康保险”或“代理养老保险”项目,方可开展销售代理活动。
  (四)受托保险公司应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当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领取《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三、监管标准
  (一)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代理双方应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合同期限以合同订立时委托保险公司持有的许可证有效期为限。合同应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保险费结算方式与期限、单证管理、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建立保险代理业务财务台账。受托保险公司代收保险费并向客户出具保险费发票,代收保险费应直接进入委托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对保险兼业代理费收入应进行单独核算,并建立代理产品销售台账。保险兼业代理销售台账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保单号码、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三)实行银行结算保费和手续费。代理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结算保费和手续费,并通过银行划转资金。受托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应向委托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委托保险公司应据实列支手续费,并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和“业务结算清单”作为手续费支付的原始凭证。
  (四)遵守机构代理管理规定。集团内部相互代理是保险市场的法人(或授权法人)机构之间代理关系,应严格遵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委托保险公司不得直接与受托保险公司的营销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也不得直接向受托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支付手续费。
  (五)具备集团内部相互代理条件。受托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具有直接代理委托保险公司产品销售的便利条件。双方应设立地市级分支机构,同时受托保险公司应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设有经营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确保服务到位。
  四、内控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