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巡查人员由河南保监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指定,人数应在2人以上。
第八条 巡查计划制定后,河南保监局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被巡查单位发出巡查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参加人员及巡查主要内容,要求被巡查单位做好相关业务、财务资料准备,并积极配合巡查工作。
第九条 巡查组进入被检查单位后应当组织进场会谈,会谈时应向被巡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
会谈参加人员为巡查组成员和被巡查单位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谈内容包括:介绍巡查组成员、告知巡查目的、内容、方式,听取被巡查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简要介绍,提出开展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巡查组可根据巡查内容,要求被检查单位全面提供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议记录、管理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做好调阅资料记录。
第十一条 巡查结束后,巡查组应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初步结果,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巡查组应全面总结巡查情况,撰写巡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巡查工作基本情况、通过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相关监管建议等。巡查工作报告必要时可附相关图片或影音资料。
巡查报告应指定专人进行归档、保管。
第三章 巡查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职场建设情况
1.挂牌名称是否与批准名称相符,有无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现象;
2.营业场所是否与批准地址相符,有无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现象;
3.职场选址、面积等是否符合河南保监局《保险公司职场标准化建设指引》的要求;
4.财务、机房等关键部门安全及消防是否符合要求;
5.有无未经我局批准擅自设立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的现象。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1.有无未经我局批准擅自任免高管人员情况;
2.经我局批准的高管人员是否切实在岗并履行工作职责;
3.高管人员对上级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