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扩大规模、简化手续、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灵活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期限和服务范围,提高农户授信额度;进一步加大农户联保贷款的推广力度,积极推广“公司+农户”的担保方式;积极开展农户大额信用贷款试点,满足农户大额贷款需求。
18、进一步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加快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的电子化建设步伐,实现农村信用社资金汇划的通存通兑;强化农民工金融服务,完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功能;积极创造条件,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服务。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要大力开办代收水电费、电话费和代发民政补助款、扶贫款、计生奖励扶助款及代理保险等中间业务,支持开办农村金融超市,让农民享受到各类金融服务。
19、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与农民金融服务的需要,合理设置网点,方便农民办理金融业务;对于未设置网点的地区,要推行到村定时定点办公和管村包户制度,让边远山区农户的金融服务不因撤站减员受到影响。
20、坚持金融服务与其他支农政策相结合,用好用活各项优惠政策,增强金融服务有效性。
五、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保障机制,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融平台
21、对农村公路、农网、通讯、农田改造、水利设施的兴建和维修等公益性贷款项目,明确合法的贷款主体,增加贷款的可操作性。
22、以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为契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建设。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落实保费补贴惠农政策。
23、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特色农业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建立适合农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扩大农村保险覆盖面。
24、改革涉农贷款利率定价模式,降低农贷资金成本。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必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本着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按照新的利率定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25、努力探索农村担保机构的有效形式,大力推进农村担保组织的创建,不断完善农村担保体系。地方财政要出资成立农村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手续,降低担保门槛,并按年度补充担保基金。
六、多措并举,增强支农金融机构资金实力
26、各项支农资金要存入各支农金融机构,以增加其资金实力。
27、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发放力度,同时支持和帮助辖内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通过同业拆借扩大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