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拟办。凡立项督办的事项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督办通知单》,明确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和办理要求,由分管领导审批后下发。
3、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任务后,要落实经办人员,建立责任制,认真及时办理。对重大督办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承办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厅办公室及时报告并说明情况。
4、督办。发出《督办通知单》后,厅办公室通过电话、函件、实地检查督促、召开协调会、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深入了解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对重点工程项目、重要工作或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厅报告,厅办公室也可牵头组成督查工作组不定期进行现场督办。
5、办结。从《督办通知单》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办结报告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20天(另有规定的除外)。急办事项,限时办结。对不能按时办复的,经请示厅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四、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相关制度
1、督查报告、通报制度。各承办或协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督办通知单》或《任务分解表》的时限要求,认真总结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按时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定期编写《交通督查情况》,动态反映全省交通重点工作实施进度,及时为厅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对重点工程项目、重要工作或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厅办公室通过《交通督查专报》适时向厅领导反映。
2、督查调研制度。建立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的互动机制,对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领导关注的重要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督查调研,从深层次查找原因,在调研中推动督查,在督查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为完善决策和再决策提供依据,不断提升督查督办质量和水平。
3、考核量化制度。为确保督查督办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从今年起,将督查督办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市(州、地)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和厅各处室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内容。对工作不到位、拖拉应付或未能按要求完成督查督办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与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五、具体要求
1、坚持把督查督办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交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督查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本部门督查督办工作的专题工作汇报,确定阶段性督办工作重点,及时解决督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配合厅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