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继续把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补偿、转包分包、设计变更、计量支付、资金拨付、物资采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重要环节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加大对项目建设业主和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情况、项目施工现场和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厅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安全处、监察室,省交通质监站、省公路局、省航务局、高总司、各市〈州、地〉交通局)
35、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交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提供虚假资料、围标串标等干扰交通建设市场的行为,对违规违纪的单位严肃惩处。坚决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厅基建处、纪委监察室,省交通质监站、省公路局、省航务局、高总司、各市〈州、地〉交通局)
36、加强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对省内交通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充实、调整库内专家,逐步建立评标专家诚信及廉政档案。加强对公路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适应市场需要、规范公平、廉洁诚信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机制。(厅基建处、人事处、监察室,省交通质监站、省公路局、省航务局、高总司)
37、认真落实《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加大对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的审计力度,积极推行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厅审计处,厅属各单位)
38、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不定期检查和定期考核办法。(厅法规处)
39、加快建立交通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坚决查处执法不公、违纪执法、徇私枉法等行为。(厅法规处、监察室、办公室、科教处、信息中心、基建处,省交通质监站、厅属各二级局)
40、开展对单位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小金库”专项清理工作。(厅财务处、审计处、厅属各单位)
41、建立健全财务和资金监管缺失责任追究制。完善交通建设资金监控管理办法,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厅财务处)
42、逐步建立系统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加强对国家用于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不断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探索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经费内部审计试点工作,保证征拆补偿经费安全有效运行。(厅审计处)
(三)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