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3.现场复核。由厅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咨询(代厅审查)单位及省质监站、省造价站、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前先听取设计单位的设计情况简要汇报,现场复核后听取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的咨询(审查)意见,以及参加现场复核各部门的意见。视项目规模和地理位置情况,现场复核时限一般为3~5个工作日(含听取设计单位汇报和咨询审查单位意见时间)。
  4.办理批文。现场复核并补充、修改完善所发现的问题后,由代厅审查单位向厅提交审查意见,由省造价站出具概算审查意见,厅据此办理批文。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期间若发生材料补正等情况,不计算在时限内)。
  鉴于代厅审查单位同时作为项目的咨询单位,为提高设计文件的审批质量和效率,咨询审查单位应提前了解掌握设计情况、工可报批情况,各阶段的审查工作可交叉进行,或平行开展,厅将加强内部协调,进一步缩短文件批复的时间。
  四、设计变更的管理,除严格执行《意见》外,应进一步按照厅《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黔交建设〔2009〕24号)第八条规定执行。除抢险工程可边实施边申请外,正常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获得同意后才能开展变更设计工作。变更设计工作完成后,对于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审批后才能实施。设计变更的申请程序按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程序的通知》(黔交建设〔2008〕128号)执行。
  五、按照省人民政府对交通项目审批的调整意见(2007年办第1422号),地方交通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我厅审批。省发改委和我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交通〔2006〕287号)第十一条审批权限调整如下:农村公路的一阶段施工图设计,30公里以上项目由厅审批;30公里以下项目由市(州、地)交通局审批,报厅备案。其它非高速公路上由厅补助建设资金的独立特大桥、结构特殊或技术难度大的大桥和隧道,采用两阶段设计,审查程序比照以上第三、四条要求执行。
  六、请高总司、省公路局及各市(州、地)交通局,务必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将本实施意见转发至各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勘察监理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