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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交建设〔2009〕188号)


各市(州、地)交通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省公路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严格基建程序,交通运输部于9月初印发了《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你们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学习,严格执行基建程序,从源头上确保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一)建设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
  (二)初步设计应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可批复进行。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形势下,确需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待批阶段开展初步设计工作的,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其勘察设计周期应按照原交通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中通用合同条款第3.1款的原则确定。对于地形地质条件较好、比选方案明确、桥隧比例低的项目,可在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和深度的基础上适当压缩,但初步设计仍不得少于4个月,施工图设计不少于6个月;对于航测另行委托其它单位承担的项目,初步设计周期可以适当压缩。
  (三)勘察设计标段的划分以60公里左右为宜,采用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地质情况非常复杂的特长隧道、交通工程可单独划分合同段,房建、绿化等附属工程可含在交通工程中。多于1个合同段的情况,必须明确总体设计单位,负责统一协调全线的设计深度、通用图和设计文件风格。
  (四)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处理好建设工期与工程质量的关系,项目业主单位不能为赶工期而牺牲勘察设计质量,尤其是不能以在不合理设计周期内提交设计文件作为中标条件来选择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自身也要珍惜自己的声誉,不要超越自身实力过多承揽设计任务,从而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下降。
  (五)按照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的规定,公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审查,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各项目法人单位对此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路线、桥隧、路面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可先行上报,同时抓紧办理用地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即可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条件、程序、时限〉(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06〕12号)及《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交建设〔2007〕188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经审批或未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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