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9]139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为做好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现将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名单(见附件二)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前2年内本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三);
(五)前2年内本机构保险代理业务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B、C类机构须提供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七)B、C类机构须提供仍然与其存在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见附件四)。
二、许可证换发程序
(一)许可证有效期2年,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
(二)A、B、C三类机构分别由A类机构北京地区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A类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申请时应在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机构换证信息,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交北京保监局办公室收文岗。
(三)北京保监局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换证批复。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我局依法予以注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相关要求
(一)各A类机构、保险公司和协会应高度重视,及时督促并组织机构做好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各A类机构、保险公司和协会应对换证申请材料认真审核,杜绝提交虚假换证材料的行为发生。
(三)各保险公司要以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工作为契机,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对于存在《试点办法》第34条情形的兼业代理机构,不得配合其办理许可证换发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