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艺与装备
(一)钒矿冶炼企业采用的生产技术必须为国内外先进成熟工艺技术,且技术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确认可行;
(二)生产企业五氧化二钒的生产规模大于3000吨/年,其中单条生产线规模不得低于1000吨/年;
(三)生产企业在建设前,必须通盘考虑生产过程中的综合利用,对废渣里的有价等金属的提取、废渣利用、植被恢复等,应同时设计并按确定的年限分步实施到位,且资源综合回收率不得低于85%;
(四)生产企业开采的钒矿必须在州内加工,不得以原矿或五氧化二钒产品销售出州。
六、环境保护
(一)生产企业在建设前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审批文件;
(二)生产企业投产后排放的废气必须符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三)生产企业投产后排放的废水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四)生产企业投产后排放的废渣必须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许可的尾矿库,且尾矿库的服务年限不得低于设计规模能力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要求进行实施。
七、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险
(一)钒矿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生产企业应当遵守《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八、申报审批程序
(一)县市的确定。
1、基本条件:县市域内有钒矿资源、具有合理开发县市利用域内钒矿资源的规划、同意集中配置县市域内钒矿资源、达到钒矿“三禁”标准要求。
2、需提供的材料:县市人民政府申请钒矿开发利用的请示、县市人民政府集中配置县市域内钒矿资源的承诺书、州钒矿“三禁”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合格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