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钒矿开发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钒矿开发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09]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钒矿开发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湘西自治州钒矿开发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为合理开发利用钒矿资源,转变经济增长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护好我州生态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钒矿开发利用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有序、规模、安全、适度”的原则,严格按照“统筹综合考虑、严格控制总量、科学合理布局、条件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钒矿资源,加快我州新型工业化进程。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州域内所有类型的钒矿资源开发利用企业。

  三、生产企业布局

  (一)钒矿开发利用必须立足大资金、立足先进技术,优先布点在基础工作较好、基本条件具备、钒矿资源丰富的县市境内,原则上每县市仅限1家。县市域内钒矿生产、开采、运输未禁止到位的,资源未集中配置的暂不予考虑;

  (二)钒矿开发利用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钒矿原料基地;

  (三)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5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5公里以内,国家、省、州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钒矿生产企业。

  四、企业基本要求

  (一)企业必须是在州内注册的工商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必须是对钒矿“采、选、冶、综合利用”一条龙的开发利用;

  (四)企业必须在冶炼加工前依法取得钒矿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五)企业拥有的矿山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得低于设计规模能力10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