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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处理率达100%;

  (七)饮用水水源水质合格率达96%。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州长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副主任)、州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州环保局、州政府法制办、州发改委、州经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州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畜牧水产局、州卫生局、州公安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张健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取水地(点)需要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并报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明确职责。

  1、县市政府职责。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相关责任单位层层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分解整治工作任务,下达限期治理通知或取缔关闭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吉首市、凤凰县等重点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制定峒河流域、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吉首市矮寨镇、寨阳乡、万溶江乡和凤凰竿子坪乡、三拱桥乡五个乡镇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补偿的相关扶持政策(乡镇发展规划应包含对乡镇生活废水、垃圾具体处置相关内容)。

  2、相关部门职责。

  (1)供水部门:负责自来水的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网的安装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环保、水利、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2)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的调度管理与涉河建设项目的依法审批,查处侵占损坏河道及其他水体的违法行为。

  (4)建设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垃圾管理、清运、处置监管,控制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审批。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执法监管,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

  (6)工商部门:负责控制发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经营项目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吊销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经营项目企业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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