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于6月底前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文件、污染源单位名单报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24055),由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县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污染源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图、管理办法、永久性标语等标示牌设置。10月底前完成第三产业、屠宰行业污水、集中倾倒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任务。
(二)对于三级保护区内未办理环保等行政许可手续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2009年底前补办完善相关手续,完成超标排放污染物限期治理任务。
(三)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未办理环保等行政许可手续且有废水排放污染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取缔关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限期治理。
(四)对于一级保护区内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有污染源的,一律实施取缔关闭。
(五)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六)重点县市(吉首市、凤凰县)除按上述整治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集中整治重点污染源,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屠宰加工点、选矿厂及峒河、万溶江饮用水水源流域的重点生活垃圾集中倾倒点;逐步启动实施峒河、万溶江饮用水水源流域居民生活废水、垃圾相对集中处置项目建设。
四、整治标准
(一)排入三级保护区内的工业(医疗)、第三产业及生活废水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水质标准,排放的工业(医疗)、第三产业、家禽养殖及生活污水必须达到水质标准要求;
(三)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并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排入的工业(医疗)、第三产业及生活污水必须达到水质标准要求;
(四)水源保护区内人口集中的乡镇、村寨要建有规范的垃圾围并及时清运处置垃圾,沿岸原有的固体废物清除干净;
(五)有专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法队伍,并开展经常性执法监管,有执法监管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