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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函[2009]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环保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州环保局 二OO九年四月十八日)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有效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努力改善饮用水水质,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8县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一、二、三级保护区,重点整治吉首峒河流域、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整治内容

  (一)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污染源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医疗病原体废水等有毒有害废物的行为;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岸防护范围内倾倒废渣、施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炸鱼、毒鱼的行为;

  (三)在三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污染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四)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工业企业、第三产业以及集中式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污口,新建20头以上大牲畜、50只以上家禽专业养殖场、无家禽养殖化粪池的行为;

  (五)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三级保护区所列行为外,挖砂、游泳、野炊、摆摊设点和新从事放养禽畜、网箱养殖等其他污染水源的行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行为。

  三、整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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