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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2)

  单位:元/㎡

类别

房 屋 结 构

补偿价

增 减 因 素

砖木二级

内外24cm以上眠墙、部分24cm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或标准木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内外墙粉灰或外清水墙,平项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400

内外墙未粉灰减3%,门窗未刷油漆减2%,无屋顶板减5%,竹席天棚减3%,素土地面减2%,三合土地面减1%,无水电设施各减3-4%,层高增减同上。

土木一级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内外粉灰,木屋架瓦屋面,竹席或其他天棚,标准木板楼,油漆玻璃木门窗,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层高3m。

320

内外墙未粉灰减3%,门窗未刷油漆减2%,无天棚减2%,素土地面减2%,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土木二级

全部土砖或土筑墙,内墙粉灰,或部分粉灰,普通瓦屋面,普通木楼板,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层高3m。

300

内外墙未粉灰减3%,素土地面减2%,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简易一级

1、全部土砖墙,或木柱屋架卡砖墙,部分混条、竹片、木板壁墙等,普通门窗平顶,瓦屋面,水泥地面或素土地面。

2、除瓦屋面改为油毡、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外,其他墙体结构同上。

180

根据建筑质量确定取值标准。

简易二级

1、集体或村民个人独户搭建的厕所、牛栏、猪栏等杂屋。

2、集体或村民个人堆放杂物的临时棚以及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

120


  说明:室内外装饰装修的,应视装饰装修情况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或经协商作价包干补偿。

  附件2: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生产生活设施
  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1)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补偿

金额

备     注

一口锅灶台

150

灶台面层外贴瓷砖、马赛克、水磨石等装饰,无装饰的减20%,活动灶不予补偿,有烟囱的另加100元。

二口锅灶台

250

三口锅灶台

300

铝合金无油烟灶

500

 

固定水泥案板

54

活动案板不予补偿。

24cm砖眠墙

30

包括沙泥抹面,未抹面的墙体每平方米28元。双面抹灰的加10%,单面抹灰的加5%。

24cm眠斗墙

20

包括沙泥抹面,未抹面的墙体每平方米18元。双面抹灰的加10%,单面抹灰的加5%。

24cm斗墙

18

包括沙泥抹面,未抹面的墙体每平方米16元。双面抹灰的加10%,单面抹灰的加5%。

12cm砖墙

15

包括沙泥抹面,未抹面的墙体每平方米10元。双面抹灰的加10%,单面抹灰的加5%。

39cm砌块砖

40

 

19cm砌块砖

20

 

15cm砌块砖

15

 

土砖土筑墙

15

 

手压砖机

72

包括拆迁安装费。

手摸砖台

18

废弃的,不予补偿。

烧砖窑盘

300

废弃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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