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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拆迁机构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拆迁人拒不签订协议,不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经依法补偿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腾地;被拆迁人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后)的规定执行。

  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下列建筑物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后新增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房屋(包括住宅和集体企业、个人生产经营用房)拆迁安置包括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等方式。

  征地拆迁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达到分户条件的,分别安排重建用地。

  采用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的,原则上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安排与被拆迁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相等的重建用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迁集体企业、个人生产经营用房的,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总价款(包括设施)的6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

  搬迁集体企业其他用房的,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集体企业或个人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办理了营业执照且实际生产经营达半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性房屋补偿按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拆迁人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调控和管理,对被拆迁人进行再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

  农村经营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费用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补偿资金不被挪用。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尚未发布的,或者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3个月内未补偿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2、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

  3、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其他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

  附件1: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1)

  单位:元/㎡

类别

房 屋 结 构

补偿价

增 减 因 素

钢混

结构

钢筋混凝土柱、梁、板作承重构件或框架结构,铝合金窗,内外粉刷,水磨石或瓷砖地面,层高3.5-4m。

580

层高在3.5-4.0m的按标准补偿;大于4m的,每增加10cm,增加补偿1%;小于3.5m的,每减少10cm,减少补偿1%。无水电设施各减3-4%。无内外粉刷的减3%。

砖混一级

24cm以上眠砖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构造柱、梁、混合结构楼板、屋面,填心门,内墙涂料,外墙粉饰,白粉灰粉刷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520

内外墙未粉灰减3%,门窗未刷油漆减2%,无屋顶减5%,竹席天棚减3%,素土地面减2%,三合土地面减1%,无水电设施各减3-4%,层高增减同上。

砖混二级

24cm以上眠墙、部分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板、屋面,油漆带高玻璃窗,填心门,内外墙粉灰,白灰粉刷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480

内外墙未粉灰减3%,其它同上。

砖木一级

内外24cm以上眠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木屋架瓦屋面,油漆腰斗玻璃门窗,白灰粉墙面,平顶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430

内外墙未粉灰减3%,门窗未刷油漆减2%,无屋顶板减5%,竹席天棚减3%,素土地面减2%,三合土地面减1%,无水电设施各减3-4%,层高增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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